單位 | 學管課 | 發公告者 | 學管科管理者 | 序號 | 10 |
標題 | 雲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90.10.03)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28348 |
時間 | 2004-04-28 15:37:04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法令標題: 08-08雲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90.10.03) 條文內容: 捌、教育類 雲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九十府教學字第九○○四○○四九一八號函訂定頒發 一、本要點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改革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畫。 (五)教育意見反映。 (六)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所訂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 (七)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雲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一人,由本縣地方教師會推薦,本縣地方教師會未成立前,由本府逕 行遴聘。 (四)教師代表三人。 (五)弱勢族群代表一人,由特殊教育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六)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七)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教育局有關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 僚業務。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 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 及提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