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特教課 | 發公告者 | 特教科管理者 | 序號 | 102 |
標題 |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自足式身心障礙特教班實施要點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18105 |
時間 | 2008-03-31 17:40:06 (最新編修時間 2008-04-01 08:36:38) | 相關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自足式身心障礙特教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府教特字第0九三0四0三六四七號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在最少限制的學習環境中,身心得到適性的發展, 以培養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充份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自足式特教班包含自足式啟智班、自足式啟聰班及自足式學前特教班,所招收對象係指在正常教學 環境下有 顯著適應困難,同時資源班或資源小組的補救教學服務亦無法滿足其需求,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者。 三、各類自足式特教班學生之學籍可設於普通班或特教班。 四、師資: (一)、身心障礙自足式特教班教師員額編制國中每班三人、國小及學前 特教班每班二人,應遴選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二)、每班以置導師一人為原則。 五、 授課時數: (一)、自足式特教班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如需兼任行政工作, 以特教組長為限。 (二)、自足式特教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時數比照同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特教班教師。 (三)、學前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比照本縣公立幼稚園普通班教師。 六、 教師職責: (一)、參與學生鑑定,個案資料建立,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教學與輔導,教學評量。 (二)、編選教材、教具、評估特教班運作成效。 (三)、與普通班教師合作、溝通、促進學生回歸主流,並提供家長諮詢輔導。 七、 班級人數: (一)、國民中學每班十五人為原則,國民小學每班十二人為原則,學前特教班每班十人為原則。 (二)、前項輔導上限人數得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教師教學負擔而增減,且應依學生程度分組協同教學。 (三)、凡國中自足式特教班招收學生未滿八人、國小自足式特教班招收學生未滿六人、學前特教班招收學生未滿四人者,得由 教育局安排如下措施: 1該班轉型為身心障礙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 2調整該班編製到其他特教學生需求較大學校,以充份發揮本縣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教功能。 八、教學方式: 教師應於學生入班後診斷出學生起點行為、分析學生優弱勢能力及特殊需求並據以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自足式特教班學生 安置及教學方式如附表一「雲林縣身心障礙特教班學生安置及個別化教育流程」所示。 九、排課方式: 依教育部訂國民中小學各類身心障礙學生課程綱要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編排課程。 十、成績評量: 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所示評量方式及評量標準評量。 十一、安置適切性評估: 設有自足式特教班之學校應每年為學生進行安置適切性評估工作。如安置不適切,應請求鑑輔會重新安置。 十二、參與普通班課程:自足式特教班教師應視學生適應狀況盡量安排參與普通班課程,其流程如附表二「雲林縣自足式特教班 學生參與普通班課程程序」所示。 十三、自足式特教班教師除支給國中小教師待遇外,並得依規定報領導師費,教材編輯費及特殊教育津貼。 十四、特教班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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