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特教課 | 發公告者 | 特教科管理者 | 序號 | 41 |
標題 | 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補助學雜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28787 |
時間 | 2004-04-30 08:30:23 | 相關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要點(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九一府教特字第91040001196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元月 二 日 府教特字第0930400014 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與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減免補助對象: 凡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稚園)或公私立幼稚園,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學生(幼童)及家長設籍於本縣,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設籍學校申請減免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領有聯合評估中心發展遲緩證明之幼童。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學生或幼童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 同時具備前項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已領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重複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 三、減免補助標準: (一)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者,由學校依權責逕行核定後,減免當年上、下學期繳費三聯單所列書籍費、代收費及代辦費。 (二)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稚園者,補助學雜費金額如下: 1.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台幣三千元。 2.中度障礙: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3.輕度障礙:補助新台幣二千元。 4.低收入戶: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5.發展遲緩:補助新台幣二千元。 四、申請程序: (一)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者,由學校填具書籍費補助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教育局(學管課)提出申請。代收費及代辦費則由學校逕行減免,本府不予補助。 (二)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稚園者,由學生或家長填具學雜費減免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核無訛後,繕造申請學生之名冊、印領清冊(附件二)及領據(附件三)向教育局申特教課請補助。 (三)繳驗證件: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發展遲緩證明正本。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四)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起至十月底止,第二學期自每年二月起至三月底止。 五、依本要點核准減免補助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者,其已減免補助之學雜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退學時已享有減免補助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 六、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如發現有不實申請者,追繳所減免補助之學雜費,並追究相關責任。 七、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 |||||
★相關附件1:200401140853200210301108減免學雜費要點.doc (27K) [下載] | |||||
※如無法打開附件檔處理方式,請點選附件檔右邊[下載],將檔案下載開啟即可。 |